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416,否则称为菲律宾师范学院宪章。第92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3年06月20日
编号275 / 49 OG No. 8, 3276(1953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921,1953 年 6 月 20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416 条的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菲律宾师范学院宪章。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416 号共和国法案第四节,也称为菲律宾师范学院宪章,特此修订为如下:“SEC. 4. 菲律宾师范学院应具有经修正的第 1459 号法案第 13 节规定的一般权力,该学院的政府和行政部门及其公司权力的行使是特此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完全归属于董事会和学院院长 董事会应由教育部长组成,教育部长应为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参议院教育委员会主席、众议院教育委员会主席、公立学校院长、学院院长、t他是菲律宾师范学校校友会。在教育部长缺席或无能力的情况下,或在没有现任教育部长的情况下,教育副部长应担任董事会的当然主席。当教育部部长和教育部副部长都不能行使校董会主席的权力时,校董会成员可以相互选举一名临时主席,代行校董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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