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987 / 52 OG No. 10, 4561(1956 年 8 月 31 日)[ REPUBLIC ACT NO. 1571 年,1956 年 6 月 16 日] 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409,也称为修订的马尼拉市宪章。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q) 款,第 409 号共和国法第 11 节,也称为《马尼拉市修订宪章》,修改为内容如下:“(q)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任命马尼拉市的所有官员和雇员,尽管有任何与现行法律相反的规定,但由总统任命的除外。所有任命市长的任命应征得市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但任命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拒绝或未采取行动的,视为批准。”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的第 13、14、15 和 17 条修改如下: “SEC. 13. 组织。——市政委员会是该市的立法机构,由副市长组成,作为主席,并从每个代表区选出五名成员,任期四年。副市长无投票权,除非出现平局。在副市长缺席的情况下,或当他担任市长时,董事会应选举一名成员为临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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