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515 / 57 OG No. 21, 3885(1961 年 5 月 22 日) 3010,1960 年 6 月 19 日] 法案修订第 38 条共和国法案第 409 条,也称为经修订的马尼拉市宪章。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第 1860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489 号共和国法第 38 条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38. 市财政和助理市财政——在市财政办公室中,应有一名被称为市财政局的局长,其级别为地区法官,一名助理局长被称为第一任市财政助理,市财政第二助理三名,由司长担任,五十七名助理财政,在司法部长的一般监督下履行职责。菲律宾公民,并且必须在菲律宾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十年,或在类似期间担任菲律宾政府的职务,要求允许从事以下工作法律作为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要获得被任命为助理财政的资格,必须是菲律宾公民,并且必须在被任命前至少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在类似期间在菲律宾政府担任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位不可或缺的必需品。 “市财政及其助手应领取以下规定的工资,由马尼拉市支付: “(a) 市财政,每年一万二千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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