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633 / 52 OG No. 6, 2990(1956 年 6 月) 1445 年,1956 年 6 月 14 日]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526,也称为迦百那端市宪章。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526 号共和国法案第 2、7、8、11、75 和 89 节,也称为甲万那端市宪章修改如下:“第 2 节。甲万那端市的领土。——特此设立的甲万那端市,应包括甲万那端市目前的领土管辖权,在新埃西哈省:在本修正案通过后三十天内,市议会应在适当的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下,将城市划分为四个区,这些区应包括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连续和紧凑的领土,或多或少相同的面积和人口。“菲律宾总统可以通过行政命令,通过增加这样的毗邻的街区或自治市来扩大甲万那端市的领土为公共利益可能是必要和可取的。” “SEC。 7. 市长——他的选举和补偿。——市长是该市的行政长官。每次选举省、市官员时,应由本市有资格的选民按照修订后的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No person shall be elected Mayor unless he is at least twenty-five years of age, is a qualified voter and has been a resident of the city for not less than one year prior to his 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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