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029 / 55 OG No. 34, 6907(1959 年 8 月 24 日) 1959 年 6 月 20 日,第 2366 号法案修改了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编号为 328,也称为卡尔巴约市宪章。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328 号共和国法案的第 7、8、11 和第 13 节,也称为卡尔巴约市宪章,被修正为内容如下: “SEC. 7. 市长。市长应为市行政长官。他应在每次省市官员选举中由市合格选民根据本市行政长官的规定选举产生。修改后的选举法。任何人不得有资格担任市长职位,除非他年满 30 岁,在该市居住至少 5 年,并且是该市的合格选民。“他应领取共和国规定的薪水法号八百四十。经总统批准,除薪金外,可向市长提供每年不超过 2000 比索的不可兑换津贴。 “SEC. 8. 副市长——应有一名副市长在市长生病、缺席或其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或在市长明确空缺的情况下履行市长职责。市长职务,直至依法填补为止。副市长兼任市议会会议主席,但无表决权,除非出现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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