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6712 / 53 OG No. 22, 8022(1957 年 11 月 30 日 [共和国法案第 1992 号,1957 年 6 月 22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328 号法案,否则称为宪章卡尔巴约格市。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328 号共和国法案第 13 条第 1 款,也称为卡尔巴约格市宪章, 修改为:“SEC. 13. 董事会处理业务的方法——否决权——认证和公布条例。——除非内政部长另有命令,否则董事会应举行两次例行会议以处理会议期间”,每周在其应通过决议确定的日期,以及市长可能召集的任何一年内不超过三十个的特别会议。除非以赞成票另有命令,否则会议应敞开大门五名成员s。它应保留其程序的记录,并决定其程序规则未在此规定。五名董事会成员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但少数人可以每天休会,并可能迫使任何无正当理由缺席的成员立即出席,方法是向市警察发出逮捕令,并在会议上按先前规定的处罚将其出示。根据条例。任何条例或任何指示支付金钱或追究责任的决议或动议的通过都需要五票赞成票,但其他措施应以出席任何正式召集和举行的会议的成员的多数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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