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4、5、6、10 和 40 条联邦法第 146 条的法案,经修订,也称为《公共服务法》,并用于其他目的。第379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3年06月22日
H. No. 4613 / 60 OG No. 1, 3(1964 年 1 月 6 日) 3792,1963 年 6 月 22 日] 修订第 146 条第 4、5、6、10 和 40 条的联邦法案,经修订,也称为公共服务法案,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合:第 1 节。第 146 号联邦法案第四节,也称为《公共服务法案》,经第 260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第 77 条和第 77 条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4. 公共服务专员每年应获得 13,000 比索的补偿;每名副专员每年应获得 20,000 比索的补偿。专员应由一名首席检察官、一名财务和费率监管官、一名首席公用事业监管工程师、一名总会计师、一名交通监管主管、一名公共服务委员会秘书和三名公用事业顾问协助,他们将获得每年不超过每人少于一万八百比索;五名处长助理,每年应获得不少于每人超过九千六百比索;十二名律师,每人每年应获得不少于九千比索的报酬;由注册会计师两名、电气工程师两名、机械或通讯工程师两名、特别助理两名组成的技术和保密人员,每人每年应获得不少于七千二百比索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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