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044 / 46 OG No. 8, 3558(1950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503,1950 年 6 月 12 日] 法案修改联邦法案 613 的某些部分,也称为 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第 1 部分. 联邦第 613 号法第 5 节 (a) 段特此修改如下: “(a) 设立移民监察员职位,任命应根据移民局长的推荐进行根据《公务员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对同一法案进行了修订,在其第 7 节和第 8 节之间插入了一个标题为“分配移民雇员加班工作”的新部分,称为第 7-A 节,内容如下:“移民分配“雇员加班工作” “SEC. 7-A. 移民事务处处长可以指派移民雇员从事他指定的加班工作,而这些工作是支付给航运公司和航空公司或其他服务人员的费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联邦第 613 号法第 9 条特此修改如下: “第 9 条。从菲律宾以外任何地方离开的外国人,如果可以接受并符合以下类别之一,则可以被接纳为非移民:“(a) 因公务、娱乐或健康原因而来的临时访客; “(b) 过境到菲律宾境外目的地的人; “(c) 在抵达菲律宾港口的船只上担任该等职务的海员,并试图临时进入菲律宾,只是为了履行其作为海员的职责; “(d) 有权进入菲律宾的外国人,纯粹是为了在菲律宾与根据和按照通商航海条约的规定为其国民的外国进行贸易,他的妻子和他的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如果陪同或跟随他加入; “(e) 菲律宾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的认可官员、他的家人、随从、仆人和雇员; "(f) 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菲律宾接受教育和支持的学生,至少年满 18 岁,并寻求临时进入菲律宾,完全是为了修读高于高等学府的课程。在大学、神学院、学院、学院或移民事务专员批准的此类外国学生的学校;(5) "(g) 前来预定工作的外国人,其签证已根据本法第 20 条,他的妻子,以及他 21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如果在他根据非移民身份进入菲律宾之日起六个月内陪伴他或跟随他本段“被接纳为非移民的外国人不能永久留在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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