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951 / 62 OG No. 20, 3350(1966 年 5 月 16 日)[ REPUBLIC ACT NO. 4199,1965 年 6 月 19 日] 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720 条的法案,也称为农村银行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720 号共和国法案第 13 节特此修订为:“第 13 节。在紧急情况或金融危机时在迫在眉睫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至少五名货币委员会成员同时投票认为可以接受的农村银行资产向任何农村银行提供贷款。在正常情况下,中央银行可以对票据进行再贴现证明农村银行向其任何客户提供的可在两百七十天内液化的贷款:但是,为实施全国农业和工业发展计划,农村银行特此声明根据中央银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授权在中长期基础上借入中央银行或任何其他政府融资机构的资金款项应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其他国际或外国贷款机构借款,用于为上述农业和工业项目融资的特定目的。菲律宾中央银行或任何其他政府融资机构根据本节从上述外国贷款机构获得的贷款的偿还应由菲律宾共和国担保。”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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