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24227 号法案第 47 条和第 184 条 (b) 款的法案,也称为“保险法”。 171]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7年06月20日
H. No. 1275 / 43 OG No. 7, 2733(1947 年 7 月) 171,1947 年 6 月 20 日] 修改第 47 条和第 24227 号法案第 184 条 (b) 款的法案,也称为“保险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菲律宾立法机关第 2427 号法案(又称“保险法”)第 47 节特此公布修改为:“SEC. 47. 本章任何条款赋予保险人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时,该权利必须在合同诉讼开始之前行使。”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支付的人寿保险单应在被保险人的一生中有效两年,保险人不能证明该保险单自始无效或可因欺诈而被撤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隐瞒或虚假陈述。” SEC. 2. 同一法案第 184 节 (b) 款特此修改为如下: “(b) 保单不可抗辩的规定af ter 它应在被保险人的有生之年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但未支付保费和违反与战时军事或海军服务有关的保单条件的除外。 “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批准后生效,适用于所有现有的人寿或养老保险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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