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766 / 46 OG No. 11, 5345(1950 年 11 月)[ REPUBLIC ACT NO. 546,1950 年 6 月 17 日] 一项修订第 407 号法案第 10 节的法案,被称为“1932 年的重组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第 4007 号法案第十节,被称为“1932 重组法”,特此修订为内容如下: “SEC. 10. 公务员专员应是以下所有考试委员会的执行官,并应根据他颁布并经总统批准的规则和条例进行该委员会的考试。经总统批准,局长应指定其局的一名高级官员担任所有审查委员会的秘书,每年应获得六千比索的补偿。该局应由委员会直接保管秘书保存所有考试委员会的记录,包括试卷、审议记录、行政程序和所有调查的记录董事会。考试和注册费应支付给公务员局的支付官员,该官员应从其收据中支付不同委员会的所有授权费用,包括此处规定的补偿。 “会计委员会、海事官员考试委员会、海洋工程师考试委员会、医学考试委员会、牙科考试委员会、药学考试委员会、光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护士、兽医考试委员会、测量师考试委员会、土木工程师考试委员会、机械工程考试委员会、电气工程考试委员会、采矿工程师考试委员会、化学工程师考试委员会, 建筑师审查委员会, 应由一名主席和两名成员组成, 由菲律宾总统根据公务员专员的推荐从其专业地位得到认可的人士中任命可被证明已从业至少十年,在学术和道德上均由其各自的善意专业人士完全合格,或组织,任期三年,对经审查或未经审查登记的候选人,每人给予不超过十比索的报酬:但经本条例批准后任命的第一届董事会成员法案的任期如下:主席三年,一名成员两年,一名成员一年作为所有审查员的官方发言人,无需额外补偿,以确保审查员委员会的官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和其他必要的职责,以确保每个委员会在进行考试时有效履行职责,提高道德和教育标准不同职业的人,每月应获得 150 比索的交通津贴。...
一项修改第 4 和 7 号法案第 10 条的法案,被称为“一千九百三十二条重组法”。第546章]pdf预览版一项修改第 4 和 7 号法案第 10 条的法案,被称为“一千九百三十二条重组法”。第546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