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1455 条第二条的法案,题为“一项被称为‘菲律宾海外航运法案 1955 号’的法案”。第414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4年06月20日
没有。 9816 / 61 OG No. 17, 2459(1965 年 4 月 26 日)[ REPUBLIC ACT NO. 4146,1964 年 6 月 20 日]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1457 条第二部分的法案,题为“被称为‘菲律宾海外航运法案一千五十五’的法案。”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 第 1 节。第 1407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节修改如下:“第 2 节。根据上述政策,任何菲律宾公民菲律宾,或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任何协会或公司,其至少 60% 的资本由菲律宾公民拥有,从事或将专门从事海外航运业务,或建造现代海外服务船舶,自本法核准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其海外航运业务所得所得税,另免缴五年所得税。 rs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条件是所有根据本法获得贷款援助的人应将在该期限内实现的所有净利润投资于建造、购买或购置额外的船舶和设备和/或改善其船只和设备。”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4 年 6 月 20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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