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019 / OG No. 3, 1183(1949 年 3 月)[ REPUBLIC ACT NO. 332,1948 年 7 月 15 日] 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309 条第 6 条的法案,题为“管理菲律宾赛马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第 309 号共和国法案第六节题为“管理菲律宾赛马的法案”,特此修改为如下: “SEC. 6. 售票记录。——任何人、赛马场、赛马俱乐部或任何其他举办赛马的实体,在任何比赛日的过境次数超过五万比索,均不得持有除非该个人、赛马场、赛马俱乐部或实体配备了自动电动公共指示器系统和售票机,在任何比赛中每匹马购买的每张门票均应自动通过售票机并通过电脉冲瞬时记录在显眼的公告板上,其中的每个数字、字母或符号都应从远处阅读。但是,任何此类人、赛道、赛车俱乐部或实体可以在适当应用后,成为专业人士即使没有所需的自动电动积算器,赛事委员会也有远见的许可举办赛马:前提是,它应为自己配备机械或其他设备,通过这些设备,在任何比赛中为每匹马购买的每张票都应记录在显眼的展示位置上可从远处阅读的公告板代替所需的自动电动积算器,该积算器应在经过委员会测试并发现其令人满意后获得比赛委员会的批准:并且进一步规定,该人,种族- 赛道、赛车俱乐部或实体应在委员会可能确定但不超过 6 月 31 日 1949 日的期限内,在其场所内获取并安装所需的自动电动累加器,并且不遵守此要求应导致其各自的执照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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