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497 / 49 OG No. 6, 2129(1953 年 6 月)[ REPUBLIC ACT NO. 855,1953 年 6 月 11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95 条第 5 条的法案,题为“纳入菲律宾全国红十字会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95 号共和国法第 5 节特此修改为:“第 5 节。授予管理权力和权力理事会由三十名成员组成,其中六名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其中十六名由分会代表在两年一次的会议上选举产生,其余八名由二十名成员选出- 已选出两名理事会成员。至少一名但不超过三名总统任命的人应从菲律宾武装部队成员中选出。理事会所有成员的任期应为是四年。任何总督董事会的成员,他们连续两个完整条款四年,每个人都必须在董事会上至少有两年。六名任命,十六选ed, 依本法规定首先选出的八名成员,应以抽签方式,分成人数相等的两组,任期分别为二年和四年,其后半数成员每两年选举一次。 “因死亡或辞职造成的理事会空缺应由理事会在下次会议上选举填补,但总统任命的空缺应由总统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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