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98 H. No. 2177 / 55 OG No. 27, 4983(1959 年 7 月 6 日) 2212,1959 年 5 月 15 日]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270 条第一和第四条的法案,题为“提供国家税务普查的法案”。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制定;菲律宾在国会集会:第 1 节。第 270 号共和国法案的第 1 节修改如下:“第 1 节。菲律宾的每个 18 岁以上居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执行人或管理人房地产和每家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联名账户或协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居民,都应在 1962 年 2 月内以及此后每四年的同一个月内,向市或市财政局提交此类文件。格式为国税局局长,经财政部长批准,应向该居民、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联名账户或协会免费开具一份宣誓声明,表明: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联名账户或协会:(1) 所从事业务的名称,(2) 组织形式,(3) 名称和名称总裁的国籍,(4)) 经理的姓名和国籍,以及 (5) 股东、合伙人或协会成员及其各自持股的名单;如果是个人:(1) 姓名,(2) 年龄,(3) 性别,(4) 国籍(如果是外国人,则为外国人登记证号码),以及使用或授权使用的别名,如果有的话, (5) 地址, (6) 职业, (7) 营业地点, (8) 妻子或丈夫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和营业地点, (9) 家庭成员、年龄和性别;在这两种情况下:(1) 拥有的不动产,说明其性质、位置和评估价值,以及上一年的年度总收入,(2) 租赁持有的财产,同时说明性质、位置和评估其价值和上一年的年收入, (3) 应纳税的企业,说明其性质和地点以及上一年的年度总收入或收益, (4) 公司股票或合伙企业或协会的股份,( 5) 资产的存货,特别是机器和建筑物、库存商品、库存未制成品和原材料、短期和长期应收款以及股票和债券投资, (6) 专业或职业,说明其种类和所在地;前一年的年薪或总收入或收入,以及 (7) 个人财产,但价值低于 500 比索的财产除外:他们在 1958 年 10 月 21 日或之前的税务普查申报必须在 1960 年 2 月 28 日之前完成,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此外,对 10 月 21 日之后提交申报的人征收的行政或其他罚款, 1958 应予以退还,无需按照《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309 条的规定提出任何书面的信用索赔,并且特此免除行政或其他已征收和未支付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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