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7339 / 66 OG No. 17, 4233(1970 年 4 月 27 日)[ REPUBLIC ACT NO. 6082,1969 年 8 月 4 日] 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1030,题为“创建反哑委员会、规定其职责和职能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1133 号共和国法案第一节特此修改为:“第 1 节特此创建司法部的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被指定并称为反假人委员会,并应赋予并行使下文规定的权力和职责。反假人委员会由司法部长组成,他将是前任- 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四名成员将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反假人委员会成员,除非他是天生的公民在被任命前在菲律宾连续居住不少于十年的菲律宾公民,并且必须是信誉良好的公民。 “除主席外,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任期和离职理由应与原讼法庭法官的规定相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的第二节特此修改如下: “SEC. 2. 反假人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宪法、国有化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实施。需要菲律宾公民或任何其他特定国家的公民才能行使或享有权利、特许权或特权、财产或业务,并进一步协调所有负责执行上述规定的政府机构宪法和法律,特别是经修正的第 108 号联邦法案,通常称为《反假人法》,并制作和公布其名下或受其控制的所有协会和公司的名单权利、特许经营权、特权、财产或业务,其行使或享受由上述宪法或法律明确保留给菲律宾或美国公民s 或至少 60% 的资本由此类公民拥有的公司或协会,以消除或完全防止对上述宪法规定和法律的规避或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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