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共和国进一步法案的法案,编号为 270,题为“提供国家税务普查的法案”。第5268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06月15日
H. No. 7432 S. No. 47 / 65 OG No. 22, 5576(1969 年 6 月 2 日)[ REPUBLIC ACT NO. 1968 年 6 月 15 日,第 5268 号法案,修订了第 270 号的进一步共和国法案,题为“提供国家税务普查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270 号共和国法案第一节第一段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 节。每一位年满 21 岁或以上的菲律宾居民,在任何特定年份的年总收入至少为 1800 比索或在获得总价值(评估价值不动产)不少于 3000 比索,每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遗产的执行人或管理人,以及每个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联名账户或协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居民,都应在当天或之前提交一次4 月 15 日(对于使用日历年的个人和公司)或指定的财政年度结束后的第四个月的第十五天或之前在公司使用财政年度的情况下,以市或直辖市的收款代理人形式作为国税局局长,经财政部长批准,应规定,向该居民、公司、股份公司收费,合伙企业、联名账户或协会 一份宣誓声明:如果是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联名账户或协会:(1) 所从事业务的名称,(2) 组织形式,(3 ) 总裁的姓名和国籍, (4) 其经理的姓名和国籍,以及 (5) 股东、合伙人或协会成员及其各自持股的名单;如果是个人:(1) 姓名,(2) 年龄,(3) 性别,(4) 国籍(如果是外国人,则为外国人登记证号码)和使用或授权使用的别名,如果有的话, (五)地址,(六)职业,(七)营业地点,(八)妻子或丈夫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营业地点,(九)家庭成员、年龄、性别;在这两种情况下:(1) 拥有的不动产,说明其性质、位置和评估价值,以及前一年的年度总收入,(2) 租赁持有的财产,同时说明其性质、位置和评估价值和上一年的年收入,(3) 应纳税的业务,说明其性质和地点以及上一年的年度总收入,(4) 公司股票或合伙企业或协会的股份,(5)资产特别是机器和建筑物的存货、库存商品、库存未制成品和原材料、短期和长期应收款以及股票和债券投资,(六)专业或职业,说明其种类和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年薪或总收入或收入,以及 (7) 个人财产,价值低于五百比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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