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475 / 68 OG No. 1, 13(1972 年 1 月 3 日)[ REPUBLIC ACT NO. 1971 年 8 月 5 日,第 6364 号法案,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388 号,经修订,题为“为金矿行业提供援助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389 号共和国法案第 2、4、5 和 6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SEC. 2. 术语的定义——当在本法中使用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各自含义: 黄金生产商”是指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成立、组织和在本法生效之日,根据菲律宾法律存在,其至少 70% 的资本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和持有,其以自身或通过经营协议生产黄金作为主要产品:但前提是, 现有的已售生产商至少 70% 的资本不是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和持有的,以便有资格根据本法获得援助,(a) 必须向董事会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正在努力遵守这一要求; (b) 在本法生效后的第二年年底,菲律宾公民拥有和持有的资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少于 35%; (c) 必须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第三年年底之前拥有 70% 的菲律宾资本。...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的第 389 号法案,经修订,授权“一项为黄金开采业提供援助的法案”。第6364章]pdf预览版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的第 389 号法案,经修订,授权“一项为黄金开采业提供援助的法案”。第6364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