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389 号共和国法案第 2、4、5、6 和 10 条的法案,经修正后,题为“为黄金开采业提供援助的法案”。第4859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6年09月02日
H. No. 4885 / 65 OG No. 6, 1242(1969 年 2 月 10 日) 4859,1966 年 9 月 2 日] 一项修订第 3389 号共和国法案第 2、4、5、6 和 10 条的法案,经修订,授权“为金矿行业提供援助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SEC. 2. 术语定义。在本法中使用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各自含义:”( a) “黄金生产商”是指在本法生效期间自行或通过经营协议生产黄金作为主要产品或副产品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 “(b)‘政府’是指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c)‘委员会’是指为执行本法规定而设立的黄金开采业援助委员会; “(d) 矿山金条的‘生产成本’是指生产者发生的并适当归因于金条生产的成本,包括采矿、碾磨、冶炼、精炼、生产税、营销费用、运输、管理成本,董事会将采用的标准化程序下的折旧和损耗、修复费用的摊销和资本贷款利息;“(e) '新开采的黄金'是指从未在贸易或商业中使用过的来自工厂或冶炼厂的任何新鲜黄金,由黄金生产商认证并由委员会确认; “(f)‘自由市场’是指国内公开市场;”(g)‘援助’是指政府在本法案生效期间给予黄金生产商的金额;(h)‘官方价格’是指菲律宾的等值世界官方黄金价格比索,目前固定为每盎司 35 美元,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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