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1455 条第二条的法案,被称为“菲律宾海外航运法案 1955”,经共和国法案第 4146 条第一条修订.[共和国法号。第5963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9年06月21日
H. No. 18289 / 66 OG No. 12, 2808(1970 年 3 月 23 日) 5963, 1969 年 6 月 21 日] 共和国法案第 1457 号法案第 2 条修正案,被称为“1955 年菲律宾海外航运法”,经共和国法案第 1 条第 40 号修正案-一百四十六。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1407 号共和国法第 2 节,经第 4146 号共和国法第 1 节修订,进一步修改为如下: “SEC. 2. 根据上述政策,任何菲律宾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任何协会或公司,至少拥有 60% 的资本菲律宾公民从事或将专门从事海外航运业务或建造用于海外​​服务的现代船舶,其海外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期限为自本法通过之日起二十年或至九月九日一千九百七十五:条件是,他们将在此期间实现的全部净收入投资d 在船舶和设备的建造、购买或购置和/或船舶和设备的改进中,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第二章的规定本应征税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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