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1407 号共和国法案第二条,否则称为“1955 年菲律宾海外航运法”。第764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5年08月07日
[ 总统令号。 764,1975 年 8 月 7 日] 修订第 1407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条,否则称为“1955 年菲律宾海外航运法”。鉴于,菲律宾海运业是菲律宾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鉴于,该行业的远洋船舶是该国外汇收入的来源;鉴于,根据第 1407 号共和国法案授予海外航运业务的所得税豁免即将到期,而政府目前正在开展海上船队扩张计划;鉴于,希望扩大上述免税范围,以帮助促进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的行业。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将经修正的第 1407 号共和国法第 2 条进一步修改为: "SEC. 2. 根据上述政策,任何菲律宾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的任何协会或公司,其至少 60% 的资本由菲律宾公民拥有菲律宾从事或将专门从事海外航运业务或建造用于海外​​服务的现代船舶的,自其海外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自该日起三十年内免征所得税本法批准后或至 9 月 9 日,1985 日;条件是,他们应将扣除不超过 10% 的全部净收入用于分配给股东或合作伙伴,在豁免期间实现,否则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二章的规定应纳税,用于建造、购买或收购船舶和设备和/或改进其船舶和设备。...
修订第 1407 号共和国法案第二条,否则称为“1955 年菲律宾海外航运法”。第764章]pdf预览版
修订第 1407 号共和国法案第二条,否则称为“1955 年菲律宾海外航运法”。第764章]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