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1407 号共和国法案第 12 条,否则称为“1955 年菲律宾海外航运法”。第664章]
[ 总统令号。 664,1975 年 3 月 5 日] 修订第 1407 号共和国法案第 12 条,经修正后称为“1955 年菲律宾海外航运法”。鉴于,菲律宾海运业是菲律宾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鉴于,该行业的远洋船舶是该国外汇收入的来源;鉴于,根据第 1407 号共和国法,远洋船舶只能通过复杂的程序才能获得所需的外汇进行维护和运营;鉴于,最好简化此程序,以方便该行业的该部门获得所需资金;因此,现在,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将经修正的第 1407 号共和国法第 12 条进一步修改为: “第 12 节。菲律宾注册的远洋船舶或菲律宾注册的远洋船舶经营人为购买船舶、修理和改进、发动机、备件、配件、用品和其他所需的费用所需的所有美元船舶在外国港口或公海的运营,在海事工业管理局推荐时,应由菲律宾中央银行或任何其他负责美元管制的机构提供,但须遵守菲律宾的规则和条例中央银行,免征汇兑税:但海事局应确定上述船舶的修理和改进、发动机、备件、附件和用品不能由当地公司提供。上述船只所有者购买或花费的所有美元玩具应适当地向菲律宾中央银行或任何其他负责美元管制的机构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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