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第 265 号共和国法案进一步修正,也称为“中央银行法”[总统令第 265 号]。 1827]
[ 总统令编号。 1827 年,1981 年 1 月 16 日] 经修正的第 265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中央银行法案”,鉴于菲律宾中央银行有责任管理货币、银行和共和国的信用体系,作为中央货币当局,在货币、银行和信贷领域提供政策指导;鉴于,货币、银行和信贷政策应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鉴于,中央银行应在使用其信贷工具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对经修正的第 265 号共和国法进行如下修正: 第 1.A 节在经修正的第 265 号共和国法第 4 条第 2 段之后增加了新的段落,内容如下:“中央银行可以全部或部分妥协、完成或免除任何索赔或已解决的责任根据货币委员会为保护银行利益而可能施加的条款和条件,无论涉及的金额如何,都可以向银行提供。”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的第 13 条特此修改为:“SEC. 13. 有个人利益的人的退出。——只要出席货币委员会会议的任何成员直接或间接地有重大个人利益,在讨论或决议任何特定事项时,该成员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讨论或决议,并必须在审议期间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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