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937 年,1984 年 6 月 27 日] 进一步修正共和国法案第265,经修订,也称为“中央银行法” 鉴于,货币、银行和信贷政策应更加响应和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菲律宾中央银行应在管理共和国的货币、银行和信贷系统以及在货币、银行和信贷领域提供政策指导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推迟对经修正的第 265 号共和国法进行如下修正:第 1 节. 同一法案第 23 条第 2 款特此修改为:“经济研究部和中央银行其他部门或单位收集的除银行以外的个别公司的数据不得提供中央银行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除非法院命令或货币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条件:但是,公司的集体数据可能会发布给利害关系人或实体:最后,在银行数据的情况下,应适用本法第 27 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第 28-A 节的第一段特此修改如下: “SEC. 28-A. 任命保护人。——无论何时,根据相关监督或审查部门提交的报告, 货币委员会认为,履行准银行职能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中介处于持续无法或不愿维持被认为足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利益的流动性状况的状态,货币委员会可任命一名保管人负责该机构的资产、负债和管理,收取应付该机构的所有款项和债务,并行使所有必要的权力来保管该机构的资产、重组其管理并恢复其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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