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进一步的共和国法案 NO.第 337 条,经修订,也称为“一般银行法”[总统令第 337 号。 1795]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1年01月16日
[ 总统令号。 1795 年,1981 年 1 月 16 日] 修改进一步的共和国法案 NO. 337,经修订,也称为“一般银行法” 鉴于,必须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体系的监督和监管权力;鉴于,应赋予中央银行更大的灵活性,以使金融体系更能响应政府发展计划的需要;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下令对经修正的第 337 号共和国法进行如下修正: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337 号共和国法第 21-B 节第 4 款特此修正如下:“为了避免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银行、准银行的总股权投资及其在任何单个非关联企业或行业的子公司可能受到货币委员会可能规定的限制,但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总统另有批准(总理部长)。”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的第 21-C 节特此修订,增加第二段如下:“任何拥有或控制储蓄银行和/或农村银行全部或多数表决权股份的实体可以是被要求提交条件声明和其他必要的报告,以确定是否符合本节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特别检查或调查。''SEC. 3. 第 22 节第二段同一法案特此修改如下:“货币委员会应规定为本节的目的确定银行机构总资产的方式,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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