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正共和国法案第第 265 条,经修订,称为“中央银行法”[行政命令号。 289]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07月25日
83 OG No. 31, 3528-134 增刊。 (1987 年 8 月 3 日)[ 行政命令编号。 289,1987 年 7 月 25 日] 进一步修正共和国法案第第 265 条,被称为“中央银行法”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进一步修正经修正的第 265 号共和国法,如下:第 1 节。第 29 节同一法案特此修改如下: “SEC. 29. 破产程序。- 每当经适当的监督或审查部门的负责人或其审查员或代理人审查到任何银行或非银行的状况时履行准银行职能的金融中介机构,应当披露其情况属于资不抵债的情形,或者其继续经营可能对其存款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予以披露。 , 以书面形式通知货币委员会有关事实。委员会可以在发现部门负责人的陈述属实后,禁止该机构在菲律宾开展业务并指定一名 Cent 官员银行或在银行或金融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人,作为接管人,立即接管其资产和负债,尽快收集和收集所有资产并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并代表银行亲自或通过他可能在支持或反对该机构的所有诉讼或诉讼中聘请的律师,为这些目的行使所有必要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中介的名义提出和取消抵押贷款履行准银行职能。 “因此,货币委员会应在六十天内决定该机构是否可以重组或以其他方式置于这样的条件下,以便允许其在其存款人和债权人以及公众安全的情况下恢复营业,并应规定在何种条件下,此类恢复营业的时间以及满足此类条件的时间。...
进一步修正共和国法案第第 265 条,经修订,称为“中央银行法”[行政命令号。 289]pdf预览版
进一步修正共和国法案第第 265 条,经修订,称为“中央银行法”[行政命令号。 289]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