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29 和 34 条。 265,经修订,也称为中央银行法[总统令第 265 号。 1007]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6年09月22日
[ 总统令号。 1007,1976 年 9 月 22 日] 进一步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29 和 34 条。 265,经修订,也称为中央银行法 鉴于,中央银行受托负责管理菲律宾的货币、银行和信贷系统;鉴于,鉴于银行的特殊性,货币和银行监管机构需要在银行继续经营可能对其存款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鉴于,如果银行已资不抵债或无法为其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安全地恢复业务,则必须保全其资产,并尽快清偿其债务和账户;鉴于,中央银行在上述方面的行动不应受到不必要的繁琐和旷日持久的法庭诉讼的阻碍;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并下令对经修正的第 265 号共和国法进行如下修正:第 1 节. 经修正的第 265 号共和国法第 29 条特此修改如下: “第 29 条。破产程序。——无论何时,经相关监督和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或其审查员或代理人进入任何银行机构的状况,应当披露该状况是破产之一,或者其继续经营将对其存款人或债权人造成可能的损失,这是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以书面形式将事实通知货币委员会,委员会在发现部门负责人的陈述属实后,可禁止该机构在菲律宾开展业务,并应决定签署中央银行官员作为接管人,立即接管其资产和负债,尽可能迅速地收集和收集所有资产并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管理,行使这些目的所需的所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银行机构的名义提起诉讼和取消抵押贷款。...
进一步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29 和 34 条。 265,经修订,也称为中央银行法[总统令第 265 号。 1007]pdf预览版
进一步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29 和 34 条。 265,经修订,也称为中央银行法[总统令第 265 号。 1007]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