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 6425,经修订,被称为 1972 年危险药物法和其他目的。第1683章]
[ 总统令号。 1683 年,1980 年 3 月 14 日 ] 修改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 6425,经修订,被称为 1972 年危险药物法和用于其他目的。鉴于,打击制造和分销危险药物的运动是国家打击犯罪和无法无天的主要关注点之一;鉴于,已注意到使用受管制药物代替违禁药物的行为已变得猖獗;鉴于,当务之急是通过增加对非法贩运和非法进口所有危险药物以及非法制造受管制药物的处罚,并将其定为死罪,从而有效地检查违禁药物和受管制药物的使用;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和土地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第 1 节第 (2) 款,第 6425 号共和国法第 2 条 (e) 段特此修订为: “(2) “受管制药物”,包括自我诱导镇静剂,例如司可巴比妥、苯巴比妥、戊巴比妥、巴比妥、阿莫巴比妥和任何其他含有巴比妥酸盐的盐或衍生物的药物;安非他明的任何盐、异构体或异构体的盐,例如苯妥昔林或右旋糖苷,或产生类似于安非他明的生理作用的任何药物;和催眠药,例如甲喹酮、硝西泮或任何其他产生类似生理作用的化合物;”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的第 3 节特此修改如下: “SEC. 3. 进口违禁药物。对任何人处以无期徒刑至死刑和 2 至 3 万比索的罚款。除非法律授权,否则不得将任何违禁药物进口或带入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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