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正共和国法案第第 337 条,经修订,也称为“一般银行法”[总统令第 337 号。第1317章]
[ 总统令号。 1978 年 3 月 29 日,第 1317 号] 进一步修正共和国法案第337,经修订,也称为“一般银行法” 鉴于,政府有责任创造有利于不同银行机构之间良性竞争发展的条件;鉴于,银行业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储蓄银行系统,其持续的生存能力对于金融系统的有效运作以及实现国家经济目标至关重要;鉴于,强大的储蓄银行系统将进一步提高其能力,以充分满足家庭日益增长的需求,为个人和消费金融提供更便捷的支付设施,以及为住房建设和住房开发提供长期融资;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并下令对经修正的第 337 号共和国法进行修正:第 1 节。第 20 节经修订的第 337 号共和国法案特此进一步修订为:“SEC. 20. 商业银行应是一家主要为履行本法案第 21 条规定的职能而组建的公司,以及接受或创造以支票形式提取的活期存款。”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第 31 条 (a) 小节特此进一步修改如下: “(a) 以他们自己的储蓄和定期存款义务或他们已发行的抵押和动产抵押债券为担保的贷款,或以其他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银行的储蓄和定期存款义务为担保:前提是,根据货币委员会可能规定的规定,银行可以提供:(1)个人和家庭金融的清洁贷款,金额不超过超过借款人在银行的储蓄和定期存款加上其四个月的工资或固定收入,无论是来自就业还是来自自己的企业,以及 (2) 以房地产或动产抵押为担保的个人和家庭融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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