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932 / 67 OG No. 18, 3291(1971 年 5 月 3 日) 1971 年 3 月 5 日,第 6172 号法案,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5435 条第 4 条,经共和国法案第 607 号 607 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第 676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5435 号共和国法第四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内容如下: “SEC. 4. 委员会应不迟于 1970 年 12 月 31 日向总统提交综合重组计划,总统应在第七届第二次常会开幕后一百个日历日内国会,无论是否修改,都将其提交给国会,并声明这种重组对于实现本协议第一节的目的是必要的。除非国会明确批准,否则任何重组计划都不会生效,国会必须完全接受或拒绝. “在国会批准重组计划或计划后,总统应立即通过发布必要的行政命令予以实施实施实施的财政年度受拨款法限制的一个或多个命令。” SEC。 2. 总统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设立一个审查委员会,以协助审查和修订综合重组计划,并将其提交给国会并用于其他相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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