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921 / 65 OG No. 7, 1525(1969 年 2 月 17 日) 4897,1967 年 6 月 17 日]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订第 120 号联邦法案,经第 2641 号共和国法案和第 3643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120 号联邦法案的第 2-A 节,因为第 2641 号共和国法案在其中插入了该节并经第 343 号共和国法修订,特此修订为:“SEC. 2-A。国家电力公司的法定股本为 3 亿比索,分为 300 万股,每股面值一百比索,股份不得转让、协商、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作为支付任何债务的担保。上述股本应由菲律宾政府全部认购,并由支付如下:“菲律宾政府根据第 200 号共和国法案的规定,向国家电力公司预付了 8200 万比索。六十六为实缴股本八十二万股; “国家电力公司的2881.1万比索盈余应予以资本化,同时也是菲律宾政府以28.811万股的额外实收认购股本;和“余额 189189000 比索应通过将现有债券债务转换为股本和公司盈余来支付,如果没有,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的要求为菲律宾总统正式批准的特定项目发行债券,其中:“相当于已偿还的保税债务的一亿三千九百万,十八万九千比索转为股本,由菲律宾政府认购,相当于实缴认购一百万,三百九十一吨有八百九十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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