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074 / 49 OG No. 9, 3790(1953 年 9 月)[ REPUBLIC ACT NO.第 951 条,1953 年 6 月 20 日] 第 124 条共和国法案修改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100 号共和国法案第 1 节和第 2 节和二十四修改如下: “第 1 条。自 7 月 1 日起生效,一千九百四十七条,私立学校、学院或大学的校长、主任和/或校长的职责,与总注册人数至少为三十一千,分别提供兼职或全职医生和牙医,为在校学生提供医疗和牙科服务,他们应在每季度末提交报告,以wit:每个学年的九月底、十二月、三月和六月,将他们的学校卫生活动报告给卫生局局长。上述医生和牙医应置于卫生局的直接监督之下。”SEC。 2. 卫生部有责任颁布与菲律宾私立学校、学院和大学应提供的医疗和牙科服务有关的规章制度。” SEC. 2. 修改同一法案的标题内容如下:“一项要求菲律宾某些私立学校、学院和大学为学生和学生提供医疗和牙科服务的法案。” SEC. 3. 本法案自批准后生效。...
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的法案,编号为 124 [共和国法案第 124 号]第951章pdf预览版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的法案,编号为 124 [共和国法案第 124 号]第951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