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38 条的法案,第 58 条被称为宿务市宪章。经第 129 号联邦法案和第 67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 169]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7年06月20日
H No. 1135 / 43 OG No. 7, 2689(1947 年 7 月) 169,1947 年 6 月 20 日] 一项法案,以修订第 58 条被称为宿务市宪章的联邦法案第 38 条。经第 129 号联邦法案和第 67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58 号联邦法案第 38 节,被称为宿务市宪章,经第 100 号联邦法案修订29 和第 67 号共和国法案,特此修改为:“SEC. 38. 市法院的常任法官和代理法官。——宿务市的市法院由两个人组成分部,任命两名法官,分别为第一分部和第二分部的法官,每人领取四千比索的薪水。“第一分部对刑事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第二分部在民事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中。 “市法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拥有与目前法律赋予和平法院法官相同的管辖权和相同的附带权力,以及以后法律可能赋予它们的额外管辖权和权力。”市法院法官缺席、生病或无行为能力时,如果该职位出现空缺,司法部长可指定宿务省财政办公室的任何助理财政担任市法院法官宿务市法院,具有该法院普通法官的所有权力,但该代理法官在其行事期间不得获得任何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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