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138 / 43 OG No. 7, 2685(1947 年 7 月) 1947 年 6 月 20 日,第 168 条] 修订联邦法案第 158 条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经修订,也称为伊洛伊洛市宪章。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第 604 号联邦法案修订的第 158 号联邦法案第 14 节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14. 宪法和——市政委员会的组织。——市政委员会是该市的立法机构,由市长和十名议员组成,其中五名由菲律宾总统任命,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Commission on Appointments, and the other five to be elected by Popular vote. The City Mayor shall act as Chairman of the Board. Until the next general elections, the positions of the five elective councilors shall be filled in the与委任理事相同的旗帜。董事长应主持其所有会议,对提交给董事会的所有事项进行表决。在他缺席的情况下,由出席的成员选举一名作为临时主席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主席应签署所有指示支付金钱或产生责任的法令、决议和动议。如果董事会任何成员生病或缺席,或有必要维持法定人数,菲律宾总统应任命一名临时替代人,该临时替代人将任职、拥有所有权利、领取薪酬并解除所有与此相关的职责,直到生病或缺席的成员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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