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64 / 44 OG No. 11, 4230(1948 年 11 月)[ REPUBLIC ACT NO. 276,1948 年 6 月 15 日] 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158,经修订,也称为伊洛伊洛市宪章。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特此将第 158 号联邦法案的第 8 节和第 12 节修改为:“第 8 节。任命和补偿.—市长应为市行政长官。“他应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他的任命应仅以其行政和行政资格为基础。选择不应限于伊洛伊洛的居民。除非被免职,否则他的任期为六年,年薪为七千二百比索。每年三千比索的自由支配资金应从市资金中拨出,由市长支配。 “SEC. 12. 市秘书。市长应任命一名市秘书,每年应获得三千六百比索的报酬,并应被视为市一个部门的负责人。说秘书应是伊洛伊洛市的当地民事登记官,负责和保管该市及其任何办公室或部门的所有记录和文件,除非另有规定;应保留该市的公司印章并加盖与他对市长签署的所有法令和决议的签名相同,以及由市长酌情决定的习俗可能要求的市政府的所有其他官方文件和文件;应证明所有行政命令、公告、条例和市长签署的决议,并应履行市长可能要求他或法律或条例可能要求他履行的其他职责;应根据要求提供所有记录的核证副本,并由他负责的非机密文件,每百字收取二十分钱,包括证书在内,所有收据均应上缴市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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