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96 / 50 OG No. 6, 2365(1954 年 6 月)[ REPUBLIC ACT NO. 999,1954 年 6 月 12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613 条的第 1 条和第 5 条的法案,也称为出口管制法,经第 824 号共和国法案重新制定和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613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出口管制法》,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第 1 节。为了促进为经济和工业发展以及维护国家安全,任何个人、协会或公司向菲律宾以外的任何地点出口、再出口或转运铀和其他原子能材料、机械及其零配件、废金属均属非法, 药品, 食品, 蕉麻苗, 汽油, 油, 润滑油和军事装备或军用物资, 以及其他可能被认为对工业化和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物品, 未经总统许可, 可根据下一节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613 号共和国法第 5 节特此修订如下:“第 5 节。本法授予的权力应于 12 月 31 日、1956 日终止,除非同时通过国会,但对于在此类废除之前所犯的罪行或发生的权利或责任,本法案的规定以及根据其发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规定应被视为继续有效,以维持任何诉讼、诉讼、或就此类权利、责任或罪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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