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非居民收入的豁免)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根据第 4 号法案第 13CA 条免征收入税 不扣除产生的损失5 免于适用某些规定的人 6 关联公司的定义 7 年度报表和年度声明第 S 号 6 所得税法(第 134 章) 所得税(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非居民收入的豁免) 2010 年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C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10 年 1 月 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引用和开始 1。 (一)本条例可引称为所得税(非居民所得的免税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条例 2010 年,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7 年 9 月 1 日开始运作。 (2) 根据该法案第 13CA 条的规定,在任何税收豁免之前,不承担支付任何罚款的责任。 2010 年 1 月 7 日。 定义 2.(1) 本条例中批准的创业基金管理人是指根据第 (4) 款批准的创业基金管理人;善意实体是指非善意实体的实体;商品衍生品是指无论是在场外交易还是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其收益完全与相关商品的收益或表现挂钩;补偿金与该法案第 10N(12) 条的含义相同;指定投资是指 (a) (b) (c) (d) (e) 不在新加坡的公司以任何外币计价的股票和股份,不包括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票和股份或在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由外国政府、新加坡境外的外国银行和既不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也不是居民的公司发行的任何外币(包括债券、票据、存款证和国库券)计价的新加坡居民注册证券(股票和股份除外)在新加坡;在任何期货交易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位于新加坡境外的任何不动产;亚洲货币单位在新加坡发行的存款证、票据和债券; (f) 根据该法案第 13(1)(v) 条批准的亚洲美元债券; (g) 在新加坡存款于新加坡在线法规中定义的任何经批准的银行,于 2010 年 1 月 7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该法案第 13(16) 条;在新加坡的外币存款; (h) (i) 在新加坡交易所或吉隆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股份、债券和其他证券,以及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并在新加坡居住的公司发行的其他股票、股份、债券和证券; (j) 新加坡政府证券以外的金融机构; (k) 外汇交易; (l) 与任何指定投资或金融指数有关的远期利率或货币合约、利率或货币期权、利率或货币掉期以及掉期、远期和期权合约,与 (i) 金融部门激励公司(A) 根据《银行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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