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非居民收入的豁免)(修订)条例 2010 S 498/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1 S 4982010 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2010 年 9 月 6 日下午 500 点。第 S 498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豁免非居民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收入)(修订)条例 2010 年财政部长行使收入第 13CA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税法、条例的引用和开始 1.(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0 年非居民从基金产生的所得税收入(新加坡管理(修订)豁免)条例,除以下情况外第 2(b) 条,视为已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生效。由基金管理人 (2) 第 2(b)条应视为已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生效。第 2 条的修订 2. 第 2 条(1) 对 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的非居民收入豁免)条例(GN No. S 62010)进行了修订 (a),删除了指定投资定义的 (a) 段,以及替代品以下 (a) 段的股票和 (i) 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或吉隆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公司的股份; S 4982010 2 (ii) 在新加坡交易所或吉隆坡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任何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公司,前提是该公司 (A) 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并居住在新加坡; (B) 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且非新加坡居民,且此类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股份以任何外币计价;或(iii) 任何未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iii) 任何未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前提是该公司不从事贸易或持有新加坡不动产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除外); (b) 删除指定投资定义的 (a) 段第 (iii) 项,并以下列 (c) 项取代指定投资定义的 (i) 段,并代以下列 (i) 段债券,以及在新加坡交易所或吉隆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以及由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并居住在新加坡的公司发行的其他债券和证券; 3 S 4982010 (d) 删除指定投资定义的 (q) 段末尾的单词; (e) 在指定投资定义的 (r) 段之后插入注册商业信托中的以下 (s) 段; (t) 排放衍生物; (u) 清算债权; (v) 结构性产品;并在安排中规定,伊斯兰法 (w) 融资下的投资是本定义下任何其他指定投资的商业等价物; (f) 34B 通过在指定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排放衍生品是指衍生品,无论是在场外交易还是在交易所交易,其收益完全与标的资产的收益或表现挂钩排放配额; (g) 通过在金融部门激励公司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破产程序是指根据本条例对某人进行清盘、临时管理、破产、监督或重组(通过自愿安排、安排计划或其他方式)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伊斯兰债务证券与法案第 43N(4) 条的含义相同;清算债权是指任何人的债权人或股权持有人针对该人的债权或其他诉讼因由(包括利益、权利和要求),无论以现金或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为基础,以现金或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从一个人在与该人的任何破产程序有关;; (h) 在符合条件的债务证券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注册商业信托的定义,其含义与《商业信托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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