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992020 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99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 所得税(基金经理在新加坡管理的基金产生的收入的豁免)(修订)条例 2020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X 条赋予的权力,财务部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1) 这些法规是所得税(对 2020 年(修订)法规和管理人)第 10(d) 条的(修订)法规在新加坡管理的基金产生的收入的豁免,被视为已于 2018 年 2 月 20 日生效。除 (2) 条例 10(d) 被视为已于 2015 年 4 月 1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所得税条例 2(基金管理人产生的收入的豁免) ) 在新加坡从基金管理(在本条例中称为 2010 年(GN No. S 4142010)条例的主要条例)通过删除承诺资金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承诺资金,与 ap 有关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信托基金或非法人实体的投资工具,是指根据投资者与个人、合伙企业之间的书面合同协议而设立的基金, 信托受托人 S 6992020 2 基金或投资工具的应税实体,投资者有义务向该人、合伙企业、信托基金或投资工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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