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所得收入的豁免)(修订)条例 2017 S 168/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1682017 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68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收入的豁免)(修订)2017 年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X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财务部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17 年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所产生的收入的豁免)(修订)条例,并被视为已于 2015 年 4 月 1 日生效。标题 2. 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所产生收入的豁免)条例(GN No. S 4142010)(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删除在新加坡的基金经理标题,并用基金经理在新加坡代替。第1 条的修订 3. 对主体条例第1 条进行修订,删除Fund Manager in Singapore 字样,代以Singapore by Fund Manager 字样。 S 1682017 2 第2条修正案 4. 修改主体条例第2条 (a) 删除承诺基金定义中的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的字样; (b) 删除指定投资和指定收入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收入衍生活动是指能够产生根据以下规定免税的收入的活动该法第 13X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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