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622013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62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豁免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非居民收入)(修订)条例 2013 年财政部长行使收入第 13CA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税法、条例的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3 年所得税(豁免非居民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中获得的收入)(修订)条例,并应被视为已经生效2012 年 2 月 17 日开始实施。 条例 2 的修订 2. 2010 年所得税条例(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非居民收入的豁免)条例 2(1) (GN No. S 62010) 被修订 ( a) 通过删除商品衍生品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商品衍生品是指其收益完全与该商品的收益或业绩挂钩的衍生品e 标的商品;; (b) 通过删除指定投资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S 2622013 2 指定投资是指 (a) 与附表 1 A 部分规定的第 17 项投资之前获得的收入有关; 2012 年 2 月, (b) 就 2012 年 2 月 17 日或之后取得的收入而言,附表 2 A 部分规定的投资; (c) 通过删除排放衍生工具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排放衍生工具是指其收益与相关排放配额的收益或绩效完全相关的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品是指其收益全部或部分与任何金融资产、证券、金融工具或指数的收益或表现挂钩的衍生品,但不包括收益与收益或表现完全挂钩的衍生品商品;; (d) 在金融部门激励公司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货运衍生品定义,是指其收益与基础运费率的收益或表现完全相关的衍生品; (e) 删除指明收入的定义并代以下列指明收入的定义,是指 (a) 就 2012 年 2 月 17 日之前取得的收入而言,附表 1 B 部分指明的收入; 3 S 2622013 (b) 关于在 2012 年 2 月 17 日或之后取得的收入,附表 2 B 部分规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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