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非居民收入的豁免)(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3 S 644/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6442013 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44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豁免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非居民收入)(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3 年行使收入第 13C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税法、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3 年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非居民收入豁免)(第 2 号修订)条例和应被视为已于 2009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5 条修正案 2. 2010 年所得税条例第 5 条(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所得非居民收入的豁免)(GN No. S 62010) (a) 通过删除第 (1)(f) 段的 (i) 项予以修订; (b) 删除第 (2)(f) 款的 (i) 项。条例 6 的修订 3. 2010 年所得税条例(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所产生的非居民收入的豁免)条例 6(2) 的修订 (a) 删除了第 (a) 小段末尾的单词或);和 S 6442013 2 (b) 删除 (b) 小段末尾的句号并代之以 ;或,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c) 小段,其中 P1 是该法第 13X 条规定的批准人,根据该法第 13X 条规定,在评估基准期内的所有年份,规定的人根据第 13CA 条免税(i) 的收入直接实益拥有 (A) 如果规定的人是公司的发行人,则该公司的任何证券; (B) 如订明人士是信托基金的受托人,则该信托基金的任何部分; (ii) 满足 201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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