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豁免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非居民收入)(修订)条例 2014 S 83/2014
1 S 832014 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3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豁免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非居民收入)(修订)条例 2014 年在行使所得税法第 13CA 条赋予的权力时,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4 年所得税(豁免非居民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生的收入)(修订)条例,将于 14 日生效2014 年 2 月。修订附表 2。修订了 2010 年所得税(豁免非居民由基金经理在新加坡管理的基金产生的收入)条例(GN 编号 S 62010)的附表一(a),立即插入在 A 部分 (g) 项中的“存款”一词之后,“持有”一词; (b) 在 A 部分 (h) 项的外币存款之后插入在新加坡境外持有的词语; (c) 在 B 部分 (b) 项中的存款一词之后插入在新加坡持有的词。附表二的修订 3. 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对非居民收入的豁免)条例的附表二的修订 (a) 通过在第 (f) 小段中的存款之后插入A部分,持有的词; S 832014 2 (b) 在 A 部分 (g) 小段的外币存款之后插入在新加坡境外持有的字样; (c) 在 B 部分 (b)(i) 项中的存款一词之后插入在新加坡持有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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