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S 414/2010 所得税条例(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被批准人的收入豁免)
1 S 4142010 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于 .第 S 414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 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收入的豁免)条例 S 2952012 wef 07072010 条例安排 条例引文和开始 1. 定义 2. 3. 免税根据第 3A 号法令第 13X(1)(a) 条。根据 3B 法案第 13X(1)(b) 条免税。投资策略变更通知 4. 指定投资产生的损失不予扣除 确定免税收入 向经批准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追缴税款 年度申报 5. 6. 7. 行使第 13X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税法、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所得收入的豁免)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9 年 4 月 1 日开始运作。 S 2952012 wef 07072010 非正式合并版本从 1382013 到 1382013 S 4142010 2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承诺资金,与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私募股权信托基金有关基金、房地产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是指投资者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协议的基金y、有限合伙或信托基金,投资者有义务向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基金出资; S 2952012 wef 07072010 指定投资和指定收入与 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的非居民收入豁免)条例(G....
2010 年 S 414/2010 所得税条例(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被批准人的收入豁免)pdf预览版2010 年 S 414/2010 所得税条例(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被批准人的收入豁免)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