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S 6/2010 所得税条例(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指定人员收入的豁免)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对指定人员的收入的豁免)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根据第 4 号法案第 13CA 条免征收入税 不扣除损失由指定投资产生的 5 豁免适用某些规定的人 6 关联公司的定义 7 年度报表和年度申报 附表已废除 附表已废除 附表第 S 号 6 所得税法(第 134 章) 在线新加坡法规 2 月 21 日的最新版本2022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所产生的指定人员的收入的豁免)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C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下列条例的引用和开始 1.(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所得税(豁免2010 年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生的指定人员收入)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7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 S 3842016 和 11042016 (2) 根据第 13CA 条不承担支付任何罚款的责任2010 年 1 月 7 日之前的任何免税行为均应生效。 定义 2.(1) 本条例中批准的创业基金管理人是指根据第 (4) 款批准的创业基金管理人;善意实体是指非善意实体的实体;商品衍生品是指其收益完全与标的商品的收益或表现挂钩的衍生品; S 2622013 wef 17022012 补偿金与该法案第 10N(12) 条的含义相同;指定投资是指由 S 4852021 wef 01072021 删除 由 S 4852021 wef 01072021 (a) (b) (c) 删除,与 2014 年 2 月 21 日或之后产生的收入有关,附表 3 A 部分中指定的投资; S 3842016 wef 21022014 指定人士指 (a) GIC Private Limited,不时更名;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 (b) 以下任何公司不时更名,但前提是该公司由部长全资拥有(直接或间接)部长作为根据《财政部(公司)法》(第 3 章)设立的公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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