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S 8/2010 所得税条例(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获批准公司的收入豁免)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7日
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获批准公司的收入豁免)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根据第 4 号法案第 13R 条免征收入税 不扣除损失由指定投资产生的 5 豁免适用某些规定的人 6 联营公司的定义 7 年度报表和年度申报 8 第 S 号储蓄和过渡性规定 8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条例 2010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R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1) 本条例可以引用为所得税(豁免收入的批准) d 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生的公司)条例 2010 并在符合第 (2) 款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已于 2007 年 9 月 1 日开始运作。 (2) 根据第 13R 条不承担支付任何罚款的责任2010 年 1 月 7 日之前的任何免税行为均应生效。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善意实体是指非善意实体的实体;指定投资和指定收入与 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指定人士的收入豁免)条例中由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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