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S 345/2012 条例 2012 S 345/2012 所得税(豁免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获批准公司的收入)(修订)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3452012 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45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豁免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生的获批准公司的收入)(修订)条例 2012财务部特此制定以下税法、法规引用和开始 1.(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2 年所得税(豁免经批准的公司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中获得的收入)(修订)法规。( 2) 第 2(1)、3、4、5(1) 和 6(1) 条应被视为已于 2007 年 9 月 1 日生效。 (3) 第 2(2)、5(2) 和 6( 2) 应被视为已于 2009 年 4 月 1 日开始运作。 条例 2 的修订 2.(1) 所得税条例 2(1)(获准公司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中获得的收入豁免) 2010 年法规(GN No. S 82010)(在本法规中称为主要法规) )通过删除新加坡人定义的(b)段并代以以下(b)段替代根据该法令第13R条获得批准的另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在其课税年度的基准期内始终经批准的 S 3452012 2 公司的收入根据法案第 13R 条免税 (i) 直接实益拥有经批准公司已发行证券价值的 100%; (ii) 符合第 3(2) 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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