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613 号法案的第 6、7 和 14 条的法案,也称为《烟草检查法》。 31]
H. No. 735 [共和国法案第 735 号1946 年 9 月 25 日 31 日] 修订第 2613 号法案第 6、7 和 14 条的法案,也称为《烟草检验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2613 号法案第 6 节特此修改如下:“第 6 节。国税局局长应有权力,他的职责是: “(a) 就国内工厂使用和出口的烟草的分类、标记和包装制定一般和地方规则,以确保优质烟叶确保其在卫生条件下的处理,并最终确保烟叶在不同类别和来源的情况下不被混合、包装和标记相同的质量。 "(b) 不时制定适当的规则,定义可出口的烟叶和制成的烟草的标准和类型,以及标准烟草的包装方式。在制定上述规则之前,国税署署长应就拟议规则或修正案向有关各方发出适当通知,并应让他们有机会对此类规则或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c) 要求在认为适当时检查并在从原产地转移到另一个或其他省份的烟草上,或在烟草上贴上检验标签,供国内销售或工厂使用。”第 2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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