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720 条第 5、10 和 11 条的法案,也称为农村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第2670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0年06月18日
S. No. 172 H. No. 1725 / 56 OG No. 46, 7021(1960 年 11 月 14 日)[ REPUBLIC ACT NO. 2670,1960 年 6 月 18 日] 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5、10 和 11 条第 720 条的法案,也称为农村银行法案和其他相关法律。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720 号共和国法案第五节,也称为农村银行法案,特此修改如下:“SEC. 5. 根据本法组织和经营的农村银行提供的贷款或垫款,主要用于满足拥有或种植合计不超过 50 公顷土地的小农或农户的正常信贷需求。专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以及合作社和小商人的正常信贷需要。在本法中,小商人是指资本投资不超过两万五千比索的人。在发放贷款时,农村银行优先考虑现金需求量少的农户申请。尽管任何法律或法规的规定与此相反,但财产可以显示出五年或更长时间的和平、持续和不间断的所有权,即所有者或宅基地或免费专利土地的概念,这些土地正在等待颁发所有权但已获得批准:在颁发相应的所有权时,应将其交付给该土地所在省的契约登记册,以对产权负担进行注释:此外,如果是待定宅基地或免费专利所有权的土地,提交最终证明的通知副本还应提供给债权人农村银行,如果借款人申请人未能在通知之日起三十(30)天内提交最终证明,债权人农村银行可以为其提供最终证明自费:最后,前提是,申请宅基地或免费专利的申请人已经对土地进行了改良,申请的贷款将用于未来她开发相同的或用于其他生产性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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