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517 / 48 OG No. 9, 3797(1952 年 9 月)[ REPUBLIC ACT NO. 809,1952 年 6 月 22 日] 一项规范制糖业人员之间关系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在多数人之间没有书面制糖协议的情况下菲律宾任何制粉区的甘蔗种植者和磨坊主,在该地区由任何甘蔗种植者或种植园所有者的甘蔗糖中心碾磨生产的未精制糖,以及所有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应按以下方式划分:播种机 60%,最大实际产量不超过 40 万皮克的任何制粉区的中心 40%:条件是,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实际产量低于十五万担的制糖中心。任何制粉区实际产量最高超过四十万袋但不超过六十万袋的,播种机百分之六十二,中部百分之三十七;播种机百分之六十五,任何制粉区中部百分之三十五,其最大实际产量超过六十万皮但不超过九十万皮;播种机百分之六十七分之一,中部百分之三十二分之一 任何制粉区实际产量最高超过九十万但不超过一百二十万图片;播种机百分之七十,中央区百分之三十,在任何最大实际产量超过一百万二十万皮的制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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